Page 9 - 13.电力设计信息.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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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管理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工程参
 第十六条
 (三)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省级人  督管理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装机容量 150 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

 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  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电力质  建各方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作出信用           程、装机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陆上风
 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涉及  监机构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办法另行  承诺。                       电工程、装机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光
                          一
                             条
                        十
                     二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  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八                          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
                  第
 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采取  电力质监机构举办单位要保障电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涉及的违            单机容量 15 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
 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  力质监机构正常运转。  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                焚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 30 兆瓦
 条
 措施;对发现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  第十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  惩戒。                         且容量为 30 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
 第
 七
 十
                             条
                  第
 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            工程。
                     二
                          二
                        十
                                                                     第二十五条
 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  按规定及时报告。  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在每一                        第二十五条 军事电力建设工
 整改。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                                   程,核电站核岛工程,装机容量 50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违反《建设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
 第 十 五 条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  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兆瓦以下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
 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  电力质监机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  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专家          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工程,企业自备电
 或带队人员应由质量监督机构专职人  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委托行政机关  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          厂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焚
 员或举办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委托  档留底,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质量          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

 的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为国家能源局的,由工程项  监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用户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  目所在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 二 十 三 条                    电力设施工程等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取得质量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需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以上建设工

 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建设  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网  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程,按其行业规定或由地方政府有

 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  的,由调度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                            关部门委托相应质监机构进行质量
 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规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
 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十  六 条
 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  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  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 110 千伏及     之日起施行。
 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  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 300 兆瓦及

 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装机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                                      信息来源 国家能源局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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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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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工
 5  电力设计信息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FORMATION  ELECTRIC POWER DESIGN INFORMATION     电力设计信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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