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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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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

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 2009年11月)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客观、规范地评价、审定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依据《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行业内享有声誉的专家组成,负责最终审定专有技术成果。   

    第三条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委会委员包括电力工程勘测设计产品的各主要专业的专家,每个专业为2名。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领导担任。

第四条 评委会委员任职要求

    1、长期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注册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3、对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在行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五条 评委会委员由协会根据各会员单位报送的专家名单中挑选,并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每3年调整一次。在任期内,若个别单位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换本单位委员人员时,由被调换委员的所在单位向评委会提交书面调换申请,协会酌情调整。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专有技术成果。

2、解决/裁定有争议的专有技术成果。

第八条 评委会审定工作

   1、评委会主任委员根据当年申报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报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确定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当年的评审委员会。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委员,应采用回避原则。

2、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听取各专业初评小组对本专业专有技术成果的初评情况汇报,并由专业初评组进行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由评委记名投票决定通过与否。凡2/3的评委投票通过的视为该成果通过。评委会将评审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秉承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审定每一项专有技术成果。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向外泄露与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报材料(设计图纸、设计方案和数据资料等所有技术资料)以及评审过程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