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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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客观、规范地评价、审定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依据《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行业内享有声誉的专家组成,负责最终审定专有技术成果。
第三条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委会委员包括电力工程勘测设计产品的各主要专业的专家,每个专业为2名。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领导担任。
第四条 评委会委员任职要求
1、长期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注册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3、对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在行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五条 评委会委员由协会根据各会员单位报送的专家名单中挑选,并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详情请见附件: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