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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勘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11年12月29日通过)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次数:90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5、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10、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1352号《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12、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应予书面声明,其会员资格在发表声明之日自动取消。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生产办公条件、注册资本金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合。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证;按照主营业务范围的需要,取得国家认可机构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
第七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八条 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有权要求协会对举报事宜进行保密;
4、为本企业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协会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投诉、检举协会工作人员违规、违约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国家、行业和签约人的利益;
2、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
5、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会员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及处理;
3、对会员自律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4、建立会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自律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五章 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经查实,视为违约:
1、人力资源、或技术装备、或生产办公条件、或注册资本金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2、报送的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及时;
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没有建立主营业务范围需要的管理体系;
4、超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
5、不执行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报价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
6、故意压低或增加投资获取项目,损害国家、投资方、行业利益;
7、不能有效履行合同,年度投诉达3次及以上;
8、不执行国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挂靠,或非法转包,或出卖图章图签;
9、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0、产品内容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11、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给投资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
12、一年内发生重大政治、经济案件,或一般经济案件,涉案人员达到3人及以上;
13、不遵守社会公德,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4、不遵守职业道德,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
1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并被地方主管部门查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规定的事件。
第十六条 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违约:
1、办事不公正,不能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2、对违约行为不作为或渎职;
3、不能有效履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对协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4、泄露机密,对会员造成损害。
第十七条 会员如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组织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由协会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暂停其协会会员权利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3、暂停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4、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相关的媒体上公告;
5、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相关的媒体上公告;
6、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撤消单位资质等级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如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惩戒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会员承担。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协会或百分之十及以上会员提议,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修改,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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