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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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2367
发改价格[2014]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有关规定,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规范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且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
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前置服务并涉及企业的,其原收费政策也要同时清理取消。
二、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
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将不符合规定设置前置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当地负责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清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此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工作,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实时进行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等。
今后,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相关前置服务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列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重新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列入各地、各部门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的服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规范定价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要开展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严格核定服务成本;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调查。各相关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执行收费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抓紧开展以上清理规范工作。中央本级清理规范工作于2014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工作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2日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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