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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4-09-05 浏览次数:2725

 

9月1日,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在北京举办“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来自中国保监会、全国人大环资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中央汇金公司、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电投集团、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公司以及中国核共体25个成员公司的13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李季泽在研讨会上发表演讲。

研讨会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在海牙核安全峰会上阐述的中国核安全观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业“新国十条”)为主线,回顾了中国核保险十五年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绩,并就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核责任立法建设、充分发挥核共体巨灾保险功能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核共体作为巨灾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平台,要坚持习近平主席的核安全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完善核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充分发挥中国核共体的核巨灾保险职能,切实承担好为核电事故提供及时、高效的保险赔偿责任。

中国核共体承保的境内核电财产价值超过3000亿元,为核电企业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物质损失险、核责任险、核物质运输责任险的保险保障。中国核共体在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上,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是国际核共体体系的重要成员,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今后十年是中国核电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核共体愿携手中国核电行业,为国内核电工业持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国内核电工业保驾护航。中国核共体将成为国家核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在履行核巨灾保险职能、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国家核责任立法建设、重大核事故应急赔偿、核巨灾赔偿基金的建立与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节选)

相关链接

2014年3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系统阐述了中国的核安全观,即“四个并重”: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其中,“发展和安全并重”居于首位,即,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

2014年7月11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其中巨灾保险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意见》要求,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要求“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信息来源: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