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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及管理办法(2015版) 发布时间:2015-07-16 浏览次数:12291
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及管理办法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勘测设计行业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以下简称设计专有技术)的保护与管理,维护设计专有技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在电力工程建设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增强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导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是指没有申请专利或著作权,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新颖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设计技术。
第三条 同样的技术成果只能被授予一项设计专有技术。两个及以上申请单位申请同一项目的设计专有技术,授予先申请单位,或经相关方协商同意授予一个单位或共有。
第四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设计专有技术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包括业主、母公司和上级单位)委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申请设计专有技术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申请被审定后,申请单位为设计专有技术的权利人。
第五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电力勘测设计行业设计专有技术的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设计专有技术包括:没有公开过或者没有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和方法,以及企业自主编制的计算机软件。在工程勘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缩短工期、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增加安全、降低造价等,比原有技术或国内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并经工程实践证明。
第七条 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一般为设计图纸、设计方案、数据资料、文字资料、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文档等。
第八条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单位自行或合作研究开发的原始创新成果;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经改进后,在国内首先采用的创新成果;成功综合国内外各行业已有技术的集成创新成果。
第九条 软件专有技术可以是:专业设计软件、项目管理软件、企业管理软件。
专业设计软件是构成设计输入,或对设计产品的形成产生影响的技术、方法或软件。项目管理软件是具有独特项目管理的方法的软件;企业管理软件是与工程有关的、具有独特管理技术和方法的软件。
第十条 设计专有技术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实用性,必须是一种能够在电力工程设计中直接应用的成熟技术;
新颖性,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主要体现在技术的先进性;
获利性,必须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保密性,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手段,能保持它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为不超过三家所知晓)。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组建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设计专有技术的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组负责设计专有技术的初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不少于三人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专家,应采用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长期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注册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对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与协会签订保密协议,对被评审的技术成果做到保密,并承担因泄密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参加设计专有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四章 成果申请
第十六条 由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协会申请。
第十七条 设计专有技术申请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请表》(见附表1);
2、有关的技术资料;
3、电力行业级或省级的查新报告;
4、运行投产的用户评价证明(复审项目除外);
5、合作完成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设计专有技术应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或委托研究开发协议(复审项目除外)。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设计软件专有技术申请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电力工程设计软件专有技术申请表》(见附表2);
2、与软件开发有关的技术文档;
3、电力行业级或省级的查新报告;
4、电力勘测设计行业软件评审文档(复审项目除外);
5、提供用户使用评价证明(复审项目除外);
6、合作完成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设计专有技术应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或委托研究开发协议(复审项目除外)。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 各单位申请设计专有技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项目向协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登记、分类并送达评审组;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的拆封,并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将不予评审,并由协会发函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评审组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按本办法第二章中相关规定对被评审的技术成果进行鉴别和全面技术评价,必要时可采用答辩、现场考查、测试等方式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对所提出的初审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初审结论意见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必须根据评审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专家的意见形成。初审结论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价内容:
1、创新性、先进性及成熟程度
2、经济效益及预期获利能力
3、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
4、典型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评价
5、初审通过与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计专有技术每年审定1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初审结论意见,对通过初审的设计专有技术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通过审定的设计专有技术在行业内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提出异议的设计专有技术,由协会组织专家在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设计专有技术由协会在行业内公告和颁发证书,并上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协会负责评审期间的材料保管并承担保密义务,评审完成后由协会统一销毁。
第六章 使用与转让
第二十八条 设计专有技术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在勘测设计单位之间转让或使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技术受让方要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技术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测设计中使用设计专有技术时,应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的,按设计收费基准价上浮25%,具有特别重大效益的可由发包人和设计专有技术权利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的设计专有技术也可采用协会集体购买转让,向行业推广。
第三十条 采用特定的设计专有技术的电力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第662号国务院令),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勘测设计招投标、优秀工程勘测和设计评选中,设计专有技术可作为评价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设计专有技术成果每评审一次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协会公告之日起计),对到期仍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重新申请,经复审后可延长其有效期限,否则将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在科研工作立项开发前,要进行相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分析和跟踪,避免重复研发和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研发工作完成后,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非专利技术,应作为单位的设计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属单位所有的设计专有技术成果。
第三十五条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对设计专有技术应采取合法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保密措施。对采用已由协会公告的设计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设计专有技术”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在投标时,可在含有已由协会公告的设计专有技术的投标文件上明示“设计专有技术”标识,可书面提出保护设计专有技术的要求,除招投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及投标文件,防止设计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流失。
第三十七条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必要时可与业主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将含有设计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泄露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书仍擅自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技术保密条款,加强对设计专有技术的保护。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凡有这种约定的,企业可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九条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发现侵犯或侵占其设计专有技术的,在获得确切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直接参加设计专有技术开发的电力勘测、设计、咨询和研究人员以及对设计专有技术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由拥有该设计专有技术的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一条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将其设计专有技术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对该设计专有技术开发及其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上述人员的奖励可以以奖金方式兑现,也可以作为技术入股,投入本单位或本单位投资的其他企业。
第四十二条电力勘测设计单位的员工有侵害本单位设计专有技术的行为,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为人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电力勘测设计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设计专有技术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侵害设计专有技术的行为,并触犯刑法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协会负责建立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库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可供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在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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