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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格环保法获得通过 发布时间:2014-04-28 浏览次数:2274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的说法,新环保法将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的版本,多年来,围绕《环境保护法》历经20多年未修订,操作性不强且与后来制定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相冲突、环保执法疲软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而随着环境污染越发严重,沙尘暴、雾霾等恶劣天气持续大面积扩散,环保法修订被提上日程。历经两年时间四次审议之后,《环境保护法》终于再次得到修订。

  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各方在环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

  首先,新增按日计罚制度。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企业如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相较于以前数额不大的定额罚款,新法抬高了违法成本,反向倒逼违法企业减排治污。

  其次,允许行政拘留。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措施,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弄虚作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止污染设施运维机构,除了处罚措施之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为防止地方政府官员受畸形的政绩观影响,默许、纵容当地企业非法排污、屡教不改,新法规定,因不作为或者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官员应当引咎辞职。新法第六十八条中详细列出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如包庇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却未及时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等。新法特别指出,地方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否则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则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除此以外,新环保法还在加大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上下功夫。新法重申了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要求中央和地方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将单位和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另外,新法还进一步扩大了诉讼主体的范围,规定只要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举不但保护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还可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监督,迫使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措施。

  总而言之,从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来看,确实堪称最严格的行政法规,如能顺利落地,必将化解国内日益深重的环境危机。但是,如何破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确保新环保法执行到位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努力,以及时间的检验。

(信息来源:能源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