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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建设项目破坏水土地貌 要缴土保持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4-03-24 浏览次数:2641

 

    3月21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谈到水资源费问题,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鹰表示,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破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的,国家规定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李鹰说,《水土保持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岭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害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已经制定下发。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