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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2636
安委明电〔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4年2月下旬至4月上旬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全覆盖。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情况。重点检查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等。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情况。重点检查“回头看”工作部署、落实和进展情况;对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补课”,消除大检查盲区死角情况;完善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强化政府和企业预案衔接情况;制定常态化大检查工作制度和相关办法措施情况等。
(三)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部署,组织企业以“七查”为主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管道隐患台账和分布图,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组织拆除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建筑设施,落实整改情况等。
(四)开展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组织城市燃气经营、使用单位以规划布局、设备质量、管线运行、基础管理等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强化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消除城市燃气安全问题和隐患情况等。
(五)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情况等。
(六)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加强节后企业复产复工、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等。
三、督查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每组负责督查2个省份(全国“两会”前后各安排1个省份),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三)督查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总结报告,于4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4年2月17日
(信息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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