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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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5301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各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规范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的工作,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作为协会内设技术组织,在协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把握电力工程领域的发展方向,开展专题研究,推动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总结、交流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的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推动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进步;
(三)跟踪国内外电力工程领域最新技术的发展,组织技术研讨、学习考察,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 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电力工程建设的情况,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为行业服务;
(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或为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相关的活动,并能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审核批准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为便于工作,各专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秘书1名,秘书一般在主任所在单位产生,由主任指定,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一)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会员单位申请,经专委会推荐,并由本人填写《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审核;
(二)审核批准后,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向受聘专家颁发《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专委会委员聘任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专委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因退休、调动等离开专业工作岗位,主任、副主任或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协会同意可由副主任代行职责。增补主任、副主任或委员须按相关程序办理。
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不能履行其专委会委员职责,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八条 各专委会应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利益。
(一)各专委会要按照协会的总体工作计划,与协会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活动计划,经协会协调批准后,积极主动开展活动;
(二)专委会可分为不同专业组开展活动,每个专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交流活动;
(三)专委会组织各项活动应本着节俭、务实原则,创新方式方法,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四)未经专委会许可,不得以协会专委会的名义组织活动。
第九条协会每年组织召开专委会工作会议,研究专委会年度工作项目,协调工作计划,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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