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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初审单位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02-21 浏览次数:1551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因此,已经取得资格的单位,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填报材料时,均已按隶属关系选择了初审单位,但随着工程咨询单位改制、单位地址跨省变更等情况的发生,部分单位的初审单位与当年申报时发生了变化,要求变更初审单位。

    若有此种情况发生,须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步:申请单位填写变更初审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第二步:原初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步:现初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四步: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