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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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1 浏览次数:2266
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
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有关省(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能源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能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最近发现,部分省(区)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名,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违背市场原则,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各地开展规范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各地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5号公告)要求,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工作。参与交易的标准和政策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的标准、企业名单应予公布。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指定交易的降价优惠幅度。
二、请认真纠正各种变相的让利优惠行为。请按照国家关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政策开展自查,凡是存在用行政方式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以及指定向特定企业降价让利的,应立即纠正;已出台有关“政策”但尚未组织实施的,应予以停止,重新按要求制订公平、规范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按规定上报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发现违反政策开展“直接交易”的,应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直接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010-66597304 010-66022132(传真)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010-68205289 010-66013568(传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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