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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替代有利于能源发展和用能方式转变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3011

    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高虎在参加“释放电力系统活性:国际经验分析与借鉴”研讨会上,从政策和技术两方面探讨释放电力系统活性的先进经验。当日,高虎就电能替代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今年以来,我国多个地区频繁发生雾霾。严重的雾霾是我国能源发展方式不合理、结构性矛盾长期积累的集中暴露。从根本上说,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太阳能等的利用,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长远之策。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途径就是转化为电能,因此,解决能源发展问题,驱散雾霾,关键是要推动“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电从远方来”,全面实施电能替代,提高电气化水平。

    从世界上看,英国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早在1813年就开始重复出现污染引起的雾霾天气,到1952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超级雾霾,上万人死于雾霾引发的疾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英国在最初产生雾霾的100多年后才出台相关制度法规,治理污染问题。高虎认为,“我们应尽快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特点的电力运行管理、电价机制,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的用能方式,提高电气化水平。”

    政府的政策引导是行业加速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重要的背后推手。“尽管目前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占比不高,但国家寄予了很高的期望。”高虎说。在他看来,我国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本身就是对电能替代的支持。

    改善能源结构,首先要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对煤炭的依赖。目前,我国已经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4.78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4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9.5%以上。“十二五”规划对新能源配额比例提出了要求,并写入了新能源发展配额目标,实施新能源配额制。高虎认为,“规划对地方政府、电网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提出了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要求。不仅如此,国家在做能源总量控制的分解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激发各地政府、企业就地开发、就地生产、就地消纳可再生能源。”

    在高虎看来,目前我国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我国虽然在政策上做出了一些努力,但还没有完全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运行管理模式。”高虎认为,“未来要真正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做到能源结构调整,就必须建立相应的价格、辅助服务、调度运行管理等配套机制,并改进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组发电计划管理政策。”

    在国际上,电力系统的灵活性是有很好的市场机制做支撑,电力市场有利益传导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如火电企业、风电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等都有意愿来共同发展可再生能源。“一些欧洲国家,通过很好的价格机制激发市场潜力,并通过建立围绕支持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管理机制,来使整个市场主体都共同接纳可再生能源。”高虎说,“而我国采用发电机组的年度发电计划指标管理,机组上网价格政策也相对刚性,使得整个电力市场的灵活性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传统发电企业配合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下一步,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做更好的政策安排,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激发电力系统的活性。”

    高虎还提出,可再生能源具有本地化属性,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一方面要着眼于优化电力配置,扩大消纳范围;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就地消纳,就地生产、就地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传输损失。“要坚持两条腿走路。”

    一方面,我国水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可开发规模分别超过5.7亿千瓦、25亿千瓦、27亿千瓦,其中约80%集中在西部地区。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别大。“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电力需求量较低。远距离电能输送可以减少中东部地区的电源建设,起到实质性的替代作用,从而有利于中东部地区环境改善。”高虎说。而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就应尽可能加大当地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比例,调整当地能源结构,再把富余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出去。

    “到2030年前后,我国的碳排放量将达到峰值,之后逐步下降。这意味着,未来电力系统的新增电源将主要是可再生能源。”高虎说,“不仅如此,电气化水平也是反映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随着未来经济的不断发展,电能替代是趋势。”

(信息来源:国家电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