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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8 浏览次数:71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企业信用评价成果,树立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信用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对取得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

第三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企业的动态管理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对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按照《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基本条件及《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评价要素,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分别给予警告、降级和撤消信用等级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规经营,出现较大质量、服务和生产安全问题,经查证核实后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企业发生违反《全国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七条第3款、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进行双倍扣分,同时对各信用评价要素进行重新复核,对达不到原评价等级标准的企业降级处理。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已评定的信用等级。

1、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规定,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不服从行业监督,发生恶意压价竞争、扰乱市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界定);

3、   经查证在信用评价申报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协会本部负责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动态管理包括接受举报和投诉、调查核实、抽查复审等。

第十条      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关于建立复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企业按年度进行自查,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抽查复审。

第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进行降级或撤消信用等级的处理,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协会网站公告,并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被降级或撤消信用等级的企业,已颁发的证书和标牌由协会负责收回,对降级企业重新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行协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