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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能源监管需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2777
当前,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大都为非市场调控。以电力为例,发电量要计划、结算要按照固定电价、大企业要有用电计划,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由交易的市场没有形成,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原国家电监会一度是“无市可监”,在实践中其职能作用总被打折、变通或者虚化。
如果政府对能源行业的监管失灵的话,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能源企业特别是能源央企获得某种程度的垄断权力。而垄断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产生垄断的社会成本。如果能源领域不进行市场化改革,能源监管就形同虚设。特别是在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相当一部分能源企业的运行可能会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其中必然也有不少能源企业往往是基于政策设计的缺陷,并寻求超额利润为目的。面对这些能源企业,能源行政机关习惯采取的措施,通常要么是采取严格禁止的方式来强化管制,要么是采取“无为而治”的姿态。而随着能源结构调整不断临近,未来能源监管任务将日渐繁重,能源监管关系会日益复杂。因而,上述这种走向两个极端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适用复杂的能源监管形势。
今年,国家能源机构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由“政监分离”向“政监合一”模式转变,新时期的能源“大局”将是“政策规划+行业监管”。“政监分离”固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我国的能源行业尚未达到需要“政监分离”的发展阶段。考虑我国能源领域权力分配格局,采用“政监合一”有其合理性。
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局限和监管中内生的体制性矛盾,常常会影响能源监管的传导,带来监管的低效或无效。如果缺乏能源监管的长效机制,不少能源企业依然会沿袭以前惯用的“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的“游击战法”来规避监管。这是非常有害的!
也正是如此,时下能源监管依然被有些人认为是“无市、无权、无力、无为”。由于能源监管定位不好,监管职能难以到位,难免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于是,合乎时代的呼唤理应是能源监管长效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因此,我们要提高能源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适时成立“国家能源部”,赋予能源监管必要的权力后盾,把能源资源真正统一监管起来,以综合化的监管体制来解决多年来碎片化的积弊;要加强对中央重大能源战略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促进能源政策政令畅通;要规制行政性垄断,加快能源资源市场化改革步伐,切实抓好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建设,建设竞争性市场体系,完善能源监管的市场化环境,建立能源行业监管的有效方式;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健全,能源企业特别是能源央企要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真正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真正实现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能源企业治理水平;要加强依法监管,尽快构建《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监管法规体系,赋予能源监管机构足够的法律地位,为能源监管工作提供更高、更充分、更全面的法律支持;要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创新能源监管机制,以创新驱动能源体制机制改革,拓展能源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能源监管的软实力。
总之,我们要从服务国家能源战略与能源体制改革这一大局出发,下大力气构建能源监管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分歧,扩大共识,保障共行,切实做到能源监管有秩进行,从而达到多方共赢。
(信息来源:中电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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