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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1142
刚刚,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文件,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通知》明确,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通知》还指出,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国家出台2021年上网电价政策,对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有何重要作用?
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灵敏信号。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逐步建立并完善上网电价政策,对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20年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达到约5.3亿千瓦,是10年前的18倍。
随着产业技术进步、效率提升,近年来新建光伏发电、风电项目成本不断下降,当前已经具备平价上网条件,行业对平价上网也形成高度共识。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明确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同时为支持产业加快发展,明确2021年新建项目不再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具体上网电价,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这释放出清晰强烈的价格信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Q:按照2021年的上网电价政策,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否能实现较好的收益?
在研究制定2021年上网电价政策时,我们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障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能够实现较好的收益,以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测算,在执行各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情况下,2021年新建光伏、陆上风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全国平均收益率均处于较好水平,资源条件好的省份的新建项目、技术和效率领先的新建项目能够实现更好的收益。
同时,考虑到部分用电企业希望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直接开展市场交易购买绿电并支付更高价格,《通知》明确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Q: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还有很大发展空间。2021年,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还有何支持政策?
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已明确2021年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下一步,将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政策,确保全年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
Q:财政部已发文明确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对新建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贴。2021年海上风电、光热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什么变化?
《通知》明确,2021年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新备案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这样安排,有利于各地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合理制定新建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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