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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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次数:36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行业的发展需求,深化标准化改革,规范开展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EPPEA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行业专家、企业和有关机构编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CEPPEA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CEPPEA标准分为推荐性团体标准和指导性团体技术文件。
第五条 CEPPEA标准涵盖与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
(一)电力工程设计企业管理的通用原则、要求、方法和技术;
(二)电力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三)电力工程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四)电力工程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模数和制图方法;
(五)电力工程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六)电力工程信息技术要求;
(七)其他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CEPPEA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T/CEPPEA ××××—××××
┖─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协会英文缩写
┖─────────团体标准代号
指导性团体技术文件编号为:T/CEPPEA/Z ××××—××××,其中Z代表指导性团体技术文件。
第七条 CEPPEA标准涉及专利时应符合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CEPPEA标准工作组织机构包括:CEPPEA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协会秘书处、CEPPEA标准化专业委员会、CEPPEA标准编制组。
第九条 协会成立CEPPEA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作规划部署,政策、制度审核决策,标准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CEPPEA标准评审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批准CEPPEA标准立项计划(含补充计划);
(三)对CEPPEA标准的审定工作,包括审定标准体系、送审稿等;
(四)对CEPPEA标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为完善CEPPEA标准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的归口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的业务受理、技术审查、标准审核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建立CEPPEA标准体系;
(二)制定CEPPEA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三)征集、发布CEPPEA标准制修订计划;
(四)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等工作,批准、发布CEPPEA标准;
(五)建立CEPPEA标准档案,并按年度在协会办公室备案;
(六)协调异议。
第十一条 CEPPEA标准化专业委员会:CEPPEA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下设CEPPEA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的CEPPEA标准体系表;
(二)对本专业的CEPPEA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三)对本专业的CEPPEA标准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CEPPEA标准编制组:每项CEPPEA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由标准发起单位(或个人)单独组建标准编制组,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编制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主要职责:
(一)CEPPEA标准申请;
(二)落实具体文本的起草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订(修订)
第十三条 电力工程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可以制定CEPPEA标准。CEPPEA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十四条 CEPPEA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CEPPEA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由协会统一管理,标准制订流程见附件1-1。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CEPPEA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CEPPEA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CEPPEA标准编制经费来源:协会拨款、编制单位(或个人)自筹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赞助。
第十九条 CEPPEA标准版权归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所有。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设计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标准制订管理工作按照《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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