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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次数:3277

    第一条  技术委员会是协会最高技术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1、提出电力工程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指导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2、负责标准化工作规划部署,政策、制度审核决策,标准立项审批和报批稿批准;

    3、负责火电、电网、水电、新能源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的终评工作;

    4、负责“电力行业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才库”遴选工作;

    5、负责电力工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终评工作;

    6、负责电力行业杰出青年专家评选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

    1、技术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中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或入选“电力行业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人才库”的人员及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只可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技术委员会委员。

    2、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

    3、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参与技术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得技术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2、委员在工作中应坚持真理,尊重科学;客观、全面、公平、公正;郑重、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利;

    3、在参与的工作中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其它因素的干扰,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4、自觉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对个人或单位作任何承诺。在涉及本单位或本人有关事务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5、对工作中涉及到的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协会秘书处和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在工作中,严禁向他人谈论、泄露工作过程中的情况,特别是讨论、评价、表决中的个人发言。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2、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需向主任委员请假,其他人不得代替委员参加会议。

    3、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须有2/3以上委员参会方可进行,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4、协会秘书处技术质量部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