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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将助推我国能源绿色低碳化转型发展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1554

  在4月23日下午举行的能源法“大家谈”线上研讨会上,专家认为,近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层面统一了思想,给能源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未来我国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将有力助推我国能源体系朝绿色低碳化方向发展。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供应能力,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提出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艳芳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内容是征求意见稿的关注点之一,包括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消纳保障制度,财政、金融和价格激励政策,发电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制度等,这些对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应当是利好消息。

  “经过多年酝酿修改,我国基于当下能源革命的大背景,提出了最新一版征求意见稿。我认为能源革命实际就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对传统化石能源的革命。我国能源发展战略是由黑色高碳走向绿色低碳,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李艳芳进一步指出,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我们必须进行能源立法,将改革的需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新的能源法:一是为能源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助益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与能源革命、履行国际承诺;二是帮助解决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三是为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四是规范能源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行为。

  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能源战略与运筹中心主任夏清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促进我国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它强调以市场机制激活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此举将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责任落实到消费者,开创了可再生能源的需求空间;同时通过市场竞争发现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从而引导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与规划,激励集中式与分布式发电均衡发展。

  “我们要建设可再生能源优先交易的电力交易市场,实现跨区跨省新能源消纳的金融方式,这种方式包括西北地区的替代消纳模式(消纳新能源+出售绿证)和华中地区等效消纳模式(火电发电+购买绿证),这样使得整个行业协同起来,共同消纳新能源。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一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消纳方式,而不仅仅是传统跨区跨省物理消纳模式。”夏清说。

  夏清进一步分析指出,征求意见稿还将促进用户用能方式的重大转型,它确定“以价格信号为引导,以税收政策为激励,以配额制为约束”的原则,由电网消纳新能源转变为用户主动消纳新能源,从而提升电网资产利用率,改变由火电消纳新能源付出的昂贵成本,最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消纳方式。此外,未来新的能源法还将催生节能产业,让节能成为不可低估的利润增长点。“下一步能源消费税将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能源消费增量的部分应加大税收,能源消费减少的部分可降低税收,以这样的机制激励全社会节约能源,又不影响能源的基础价格。”

  “虽然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泛关注,但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仍有不太成熟的地方,它的发布是为了广泛吸纳意见,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让它变得能够充分体现民意和行业需求,对将来能源法的正式通过有所帮助。”李艳芳说。

(信息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