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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亚五国的新能源合作前景与方向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次数:1242

  中亚五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追溯到1913年土库曼斯坦唯一水电站的投入使用。各国首先利用的是水利,近年来在世界潮流推动下中亚五国也都开始开发和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根据各国发布的公开资料,目前可再生能源在中亚五国的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分别如下:哈萨克斯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为14.6%;吉尔吉斯斯坦94%的电力由水电站生产;塔吉克斯坦水力发电占发电总量的98%左右;土库曼斯坦以天然气发电为主,只有一座水电站;乌兹别克斯坦的水力发电占该国发电总量的12%。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大国。中国政府重视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并将其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效措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新能源合作也上升到中国与中亚五国合作的战略高度。随着中亚五国在新能源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完善,中国与这些国家在该领域合作的前景与方向已明朗。

  中亚五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动因

  可再生能源相对于传统能源有优势。相对于传统能源,可再生能源具有以下优势:分布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污染小,利于环境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开发利用成本日益降低;科技含量高,涉及的产业链长,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本国拥有开发可再生能源的自然资源禀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某种自然资源为基础。中亚五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基础相差甚远,因此这方面的发展方向各有侧重点。

  多样性的自然条件使哈萨克斯坦各类可再生能源都具有巨大的利用潜力,包括:风能9290亿千瓦时/年;水能1700亿千瓦时/年;太阳能25亿千瓦时/年。吉尔吉斯斯坦的可再生能源潜力如下:小型水能,50~80亿千瓦时/年;太阳能,4.90亿千瓦时/年;风能,4.46亿千瓦时/年;生物能,13亿千瓦时/年。塔吉克斯坦的水能居世界第八位,分别占独联体和中亚五国中第二和第一位。土库曼斯坦的风能和太阳能丰富,可利用风能6400亿千瓦时/年,太阳能14亿千瓦时/年。乌兹别克斯坦的太阳能最丰富,在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中占99%,目前仅开发利用0.8%。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义务。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措施。中亚五国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开发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就成为这方面的重要举措。哈萨克斯坦承诺1990~2030年减少15%的温室气体排放。为此,发展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就成为履行该义务的举措之一。发展小型水电站被吉尔吉斯斯坦确定为满足电力需求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方面之一。土库曼斯坦起草了《国家气候变化纲领》并根据此制定《行动计划》,其中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制定这方面的发展战略确定为优先方面。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电力生产中90%为天然气发电。乌兹别克斯坦计划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燃料能源结构的多样化,由此每年节省天然气10亿立方米,减少13%的电力燃料消耗并将向大气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减少到10%。

  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结构转型的需要。自独立以来尽管中亚五国大力发展能源部门,但仍然不能完全自给。前苏联时期中亚使用统一电网,独立后各国因争端都强调实现电力供应的独立。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传统能源无法保障中亚五国的能源独立,新能源因此成为补充。由于前苏联时期的发展基础和本国的资源禀赋,尽管国民经济趋向多元化和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出口商品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提高,但至今中亚五国原材料生产依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近年来中亚五国开始有计划地明确本国的产业政策,首先将加工和制造业确定为重点产业部门,可再生能源也是其中之一。在《哈萨克斯坦2010~2014年的国家工业创新纲领》中将替代能源确定为促进经济多样化和提高竞争力的优先发展的产业部门。

  中亚五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举措

  (一)立法和战略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一般由专门法确定,发展目标由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确定,中亚五国也不例外。目前除土库曼斯坦外,其他中亚国家都颁布了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专门法和战略规划。

  哈萨克斯坦制定了三个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根据《哈萨克斯坦发展替代和可再生能源2013~2020年行动计划》,该国提出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提高至3%。为此,该国将在2020年前建设106个可再生工程,包括34个风力发电站、41个水电站、28个太阳能发电站、3个生物能发电站。在转向“绿色经济”构想框架下哈萨克斯坦提出到2020年1月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提高至1%到3%,到2030年提高至10%,到2050年达到50%。

  中亚五国中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水力资源分别居独联体国家中的第二和第三位,因此两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以发展水电为主。

  吉尔吉斯斯坦纳伦河可以建34个水电站,装机容量6450兆瓦,年均发电量250亿千瓦时。吉尔吉斯斯坦曾计划在2013~2017年实施9个水电站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发展小型水电站”全球生态基金在吉尔吉斯斯坦实施的工程主要目的为加快小型水电站、沼泽发电站、太阳能加热器和风力发电站建设。

  乌兹别克斯坦发布了两个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该国总统2015年批准的《2015~2019年结构转型、生产现代化和多样化保障措施纲领》确定2015~2020年实施90兆瓦的水电站现代化工程。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17~2021年发展可再生能源纲领》,乌兹别克斯坦拟在2017~2021年实施53亿美元的81个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农村新建住房也将使用太阳能供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从2016年的12.7%提高至19.5%。年底前乌兹别克斯坦议会还将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是中亚五国中第四个制定此法的国家。

  (二)开展国际交流

  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中亚五国注重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该领域的国际交流。2017年6月10日至9月10日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的世博会主题为“未来能源”。包括中国、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在内的参展国在此次世博会上展出了本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成就和利用情况。世博会结束后哈政府选择了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一些技术为本国所用。

  除了展会外,中亚五国还举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学术交流会。哈萨克斯坦除了举行专门涉及可再生能源的学术交流会外,还在每年举行的阿斯塔纳经济论坛框架下举行这方面的分组会议。2017年6月16日在第八届阿斯塔纳国际经济论坛上举行了主题为“未来能源与哈萨克斯坦在全球能源体系中的作用”分会。会上哈萨克斯坦能源部长论述了该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和现状。土库曼斯坦2009年10月首次举行可再生能源学术交流会,从那时起土库曼斯坦科学院举办的历次国际科学大会都有可再生能源板块。2017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与世界银行在该国首都联合举行了可再生能源研讨会。会议旨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战略、政策、法律基础、制度机制、项目编制和实施的国际经验。

  (三)建立科研机构和从事相关研发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科技含量高的部门,本国独立掌握技术需要科研支撑。中亚五国中的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在国家科学院建立了太阳能研究所,哈萨克斯坦一些大学的科研机构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技术的研究。

  (四)实施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持可再生能源法》第二部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支持的措施包括:批准和实施可再生产能源工程规划;许可;在发展电力的纲领中规定可再生能源的专项指标和增加其在电力生产总规模中的份额;创造培训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哈萨克斯坦人才和进行这方面科研的条件;技术调整;通过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给予不并入电网的个人用户购哈萨克斯坦生产的5千瓦以下的可再生能源设备50%的花费。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可再生能源法》第8条的规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用户享有下列经济优惠:有权被保证将使用可再生能源设备发的电并入电网;有权被保证输配电公司购买发的所有的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最高费率根据可再生能源种类采用差别化的高比例;自发电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固定电费有效期为8年;免缴使用可再生能源设备的进出口关税。土库曼斯坦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举措也是免除组织可再生能源设备的进口关税。

  中国与中亚五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方向和模式选择

  中国与中亚五国建立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被纳入双边战略合作框架中。2013年6月13日《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声明》中首次表示“双方将开展太阳能、风能及其他清洁能源等可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在其后的中哈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元首间联合声明中继续表达了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意愿。中国与其他中亚国家建立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文件中均达成类似共识。近年来在双边战略合作推动下中国企业开始投资和参与建设中亚五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已有的合作实践和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优势及中亚五国的需求,中国与中亚五国在该领域合作的方向包括:商品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科技和人才培养、融资(以亚投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例)、技术标准协调。

  (一)投资合作

  可再生能源领域被中亚五国列入优先发展的产业清单中,从设施建设、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生产及进口、销售和上网都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扶持。中亚五国中哈萨克斯坦形成了最完整和系统地支持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政策。

  哈萨克斯坦给予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投资“优先部门”的国内税收优惠。为支持本国光伏发电组件的生产者,哈萨克斯坦政府2014年6月12日第644号命令批准使用国产设备的光伏发电站15年内每千瓦时电费为70坚戈。塔吉克斯坦给予水电站建设专门税收优惠。土库曼斯坦给予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者的优惠与一般行业相似。

  (二)融资合作

  中亚五国编制的庞大可再生能源投资计划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因本国财政实力有限,中亚五国倾向于吸引私人资本和外资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实际中亚五国实施的多个可再生能源项目多数由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如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水电站改造或者建设、乌兹别克斯坦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都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者赠款建设,哈萨克斯坦也在酝酿吸引欧洲复兴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实施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能源领域是中国支持中亚五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之一,为此中国倡议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向其他国家提供的贷款多采取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共同融资的模式。鉴于此,为了防范风险,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可以考虑与亚投行或者中亚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共同为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

  (三)科技合作

  中国开发可再生能源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中亚五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希望获得这方面的国际经验和支持。根据中亚五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中国与这些国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技合作模式包括:科技人才培养、联合科研项目、技术转让、技术应用指导、专利申请和保护。

  (四)技术标准合作

  在2018年3月27日中国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中提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的兼容与开放”。除新能源汽车外,新能源电力设备是中国的优势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要与中亚五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调和制定有关国际标准。

  吉尔吉斯斯坦高级别商务访华团,将于12月2日-7日对西安高新区进行商务考察,重点行业就包括光伏新能源方面的投资需求。欢迎光伏新能源行业内的优秀企业,抓住此次高端商务对接的机会,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全力促成企业与吉国高级别官员的面谈机会。

(信息来源:《中国石化》杂志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