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用电设计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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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供用电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9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供用电设计分会(简称分会)是全国供用电设计单位为了加快交流与协作,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并报告工作,在协会规定范围内积极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面向全国供用电设计行业,推广应用供用电设计的先进理念、先进管理、先进技术;有序参与行业竞争,遵守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推动供用电设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及环境和谐,提供正能量。
第四条 分会会址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供用电设计行业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开展调查研究,为本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营造互助式平台。
(二)组织供用电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诸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协作与交流;
(三)受协会委托,组织供用电设计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手册、导则等的编写工作;
(四)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的培训与研讨活动,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五)在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六)向协会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
(七)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会员中的供用电设计单位,均为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分会的技术、经营管理资源和信息;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积极承担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分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交流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与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三)审查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和产生常务理事单位;
(五)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一般由各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担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9人,常务理事21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下届理事长单位由上届理事长单位提名,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分会工作。分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理事长单位设秘书长、秘书等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出版刊物。各会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般事宜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分会活动
第十七条 分会活动主要分全体会员活动、分片区活动以及专业课题组活动三种形式。
(一)全体会员活动:理事长单位负责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会务,全体会员单位参加的活动。
(二)分片区活动:各片区副理事长单位负责、常务理事单位协助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会务,本片区会员单位参加的活动。各片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三)专业课题组活动:专业课题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会务,专业课题组成员单位参加的活动。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划拨的活动经费;
(二)接受赞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九条 分会经费用于出版刊物、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专题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条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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