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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供用电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17 浏览次数:89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供用电设计分会(简称分会)是全国供用电设计单位为了加快交流与协作,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分会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并报告工作,在协会规定范围内积极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面向全国供用电设计行业,推广应用供用电设计的先进理念、先进管理、先进技术;有序参与行业竞争,遵守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推动供用电设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及环境和谐,提供正能量。

    第四条  分会会址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供用电设计行业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开展调查研究,为本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营造互助式平台。

   (二)组织供用电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诸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协作与交流;

   (三)受协会委托,组织供用电设计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手册、导则等的编写工作;

   (四)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的培训与研讨活动,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五)在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六)向协会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

   (七)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会员中的供用电设计单位,均为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分会的技术、经营管理资源和信息;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积极承担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分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交流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与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三)审查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和产生常务理事单位;

    (五)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一般由各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担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9人,常务理事21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下届理事长单位由上届理事长单位提名,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分会工作。分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理事长单位设秘书长、秘书等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出版刊物。各会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般事宜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分会活动

    第十七条  分会活动主要分全体会员活动、分片区活动以及专业课题组活动三种形式。

  (一)全体会员活动:理事长单位负责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会务,全体会员单位参加的活动。

  (二)分片区活动:各片区副理事长单位负责、常务理事单位协助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会务,本片区会员单位参加的活动。各片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三)专业课题组活动:专业课题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承办单位负责会务,专业课题组成员单位参加的活动。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协会划拨的活动经费;

    (二)接受赞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九条  分会经费用于出版刊物、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专题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条例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