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闭
会员名单:
设计责任保险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发展 > 设计责任保险

行业发展
设计责任保险

电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9-24 浏览次数:9610

    根据建设部建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218号)的精神,为积极在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建立并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经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意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运用经济手段,建立电力工程设计质量风险社会保障体系,保护投资者投资安全,转移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风险,完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制,维护电力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电力设计单位)的利益,促进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险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国

    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均应积极参加电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三、保险范围

以下建设工程均应参加设计责任保险: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国有资产投资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

目;

    (六)除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以外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求电力设计单位或电力设计单位自愿参加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保险赔偿损失范围

    (一)因工程设计质量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因工程设计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电力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五、保险种类

电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两类。

年保是指电力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

单项工程投保是指电力设计单位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年保项目的保险期限为1年。在连续投保的情况下,追溯期为20年。

单项投保项目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开始至投保工程峻工验收合格期满3年之日终止,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年保和单项保的期限为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七、投保方式与投保额度

按年投保时,为使工程设计项目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甲级电力设计单位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宜低于2000万元,乙级电力设计单位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不宜低于400万元。

    八、保险费率与免赔额(见附件2)

    九、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统一组织各电力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设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投保业务并提供如下相关服务:

    (一)宣传、解答有关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投保、索赔等方面的内容及问题;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及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二)根据电力设计单位的经营特点和工程项目情况,为电力设计单位提供保险建议;

    (三)根据电力设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向保险公司提出修改相应保险条款建议;

    (四)根据电力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状况,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以多种形式为投保的电力设计单位提供工程设计风险防范知识讲座及培训等服务;

    (五)为电力设计单位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投保手续,并对投保合同及投保项目进行备案;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设计质量事故进行鉴定、责任界定与损失评估;

    (七)发生工程设计质量责任事故后,协助电力设计单位向保

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

    十、投保程序

    (一)保险公司及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保险办理部门向电力设计单位宣传解释电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投保等有关问题,并对投保种类及投保赔偿额度等提出建议;

     (二)电力设计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类别和投保赔偿额度;

     (三)保险公司及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保险办理部门为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并对保险合同及投保项目等有关资料登记存档;

    (四)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正确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同时投保单位缴纳保险费;

    (五)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保险办理部门将投保单位的有关情况与报表定期抄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工程设计质量事故赔偿处理程序

    (一)因设计原因发生非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按以下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1、出险通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设计质量事故时,电力设计单位应立即通知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简要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估算损失程度。

    2、查勘现场,鉴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评估损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会同保险公司收到出险通知后,组织有关专家查勘现场,并根据存档设计图纸和国家工程设计标准、规范,鉴定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评估因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数额,并出具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

    3、业主单位、电力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进行确认。业主单位、电力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如认为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及损失评估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有失公允,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4、确定、核算赔偿费用。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经有关各方确认后,应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确定、核算具体赔偿金额。

    5、提出索赔要求。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协助电力设计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为2年,自建设工程因设计质量原因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6、履行赔偿。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及赔偿金额认可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10日之内支付赔偿金额。

    若业主单位、电力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协调。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有关内容进行赔偿。

    十二、其他

    1、对原在人保公司投保,后因特殊原因未在人保公司办理

    投保手续的单位,在脱保两年之内,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在重新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后,人保公司

    对原投保的项目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2、国家若今后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或保险规定,本着有利于投保方的原则,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与人保公司将及时共同协商修订本实施细则。

    3、当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

    4、为推进工程设计保险制度的建立,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设立工程设计保险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电力设计单位的投保工作。参加协会统一组织投保的,保险费按附件中的统保费率计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三、附则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负责具体解释。